1 | 五福段807-23地號供通行使用,不計入基地面積。 |
2 | 原815地號基地同意使用面積為118.83㎡,分割為807-3地號,面積變更為118.4㎡(基地面積減少0.43㎡)。 |
3 | 原建蔽率57.31%,變更為57.52%,增加0.21%。 |
4 | 原容積率163.63%,變更為164.22%,增加0.59%。 |
5 | 原法定空地面積47.53㎡,變更為47.36㎡,減少0.17㎡。 |
6 | 其餘不變。 |
7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8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9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6000 元罰鍰。(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7 條第 項第 款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