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二次變更設計:變更樓層數,地上3層變更為地上4層;原突出物層面積6.21㎡,變更後面積為28.58㎡為第四層,故第四層面積增加22.37㎡。 |
2 | 總樓地板面積增加,原總樓地板面積170.97㎡,變更後總樓地板面積193.34㎡,增加總樓地板面積22.37㎡。 |
3 | 工程造價增加,原工程造價854850元,變更後工程造價966700元,增加工程造價111850元。 |
4 | 容積率變更,原核准為148%,變更後為174%,增加26%。 |
5 | 增加四樓陽台面積8.00㎡,原陽台面積合計16.00㎡,變更後陽台面積合計24.00㎡。 |
6 | 建築物高度變更,原建築物高度為9.95M,變更後建築物高度為12.95M。 |
7 | 其餘不變。 |
8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9 | 本案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0 | 電信設備圖說,請逕向審驗機構申請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