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依據鐵南工三字第1030002881號公文,配合車站第一階段工程完工後需辦理使用執照。 |
2 | 2.原建築面積18188.83㎡建蔽率59.59%,變更為15197.04㎡建蔽率49.79%。 |
3 | 3.原總樓地板面積27331.76㎡,變更為22441.51㎡。 |
4 | 4.三樓月台層兩側樓梯變更為坡道。 |
5 | 5.其餘圖面皆刪除第二次施工範圍。 |
6 | 6.部分門窗配合現場調整尺寸及位置。 |
7 | 7.原有停車空間為247輛,變更為173輛,都市設計報告書247車位在第二階段辦理增建時補足。 |
8 | 8.原有基地面積誤繕為66662㎡,變更後更正為67202㎡。 |
9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由建築師簽證(或起造人)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10 | 本案為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案件,依內政部訂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
11 | 本案為公共建築物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
12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設計如涉消防設備變更者,申請使用執照應檢附消防變更核可文件。 |
13 | 依據本府發布之「屏東縣建築案件違反行政裁罰基準」第三點規定之處以新台幣 3000 元罰鍰。
(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第 項,依同法第 81 條第 1 項第1 款罰鍰) |
14 | 本案為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案件)起造人應依審議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都市設計報告書辦理。 |
15 | 本案檢討綠建築基準。(□基地綠化□基地保水□節能□綠建材) |
16 | 本案申請□昇降設備 4 部,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取得檢查機構竣工查驗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