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容積總樓地板面積:146.58㎡。設計空地面積:33.39㎡。 |
2 | 農舍及五層以下住宅(公寓)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應於請領使用執照前取得本府消防局查核之證明文件。 |
3 | 依本府104年12月23日召開(核發建築執照如涉及農田水利溝搭排應注意事項及流程說明會)會議決議,有關本縣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甲.乙建築用地申請建築,倘污水直接放流至農田水利溝者,應於取得建築許可後,依水利法規定向本府(水資處)申請搭排水許可, |
4 | 並完成搭排水管線及相關設施,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會同相關水利單位現場查驗。 |
5 | 本案B3戶510地號部分使用面積64.38m2,520地號部份使用面積19.09m2,並需於申請使用執照前辦理地籍分割完竣。 |
6 | 本案申請基地係84年10月13日八四府地用字第116814號函,核准變更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之丁變甲案件,公共設施請依84年9月29日八四府財產字第111864號函說明四規定辦理:[開發建築時,損壞公共設施(道路.綠地及公園.汙水處理設施), |
7 | 應依照切結書負責修繕,報經本府各權責單位勘驗合格,始准發給使用執照。]。 |
8 | 本案B3戶需與共同使用二次淨化池(二)之其他住戶一起負起維護管理責任,不得有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