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核准之基地地號為基隆市七堵區五堵段五堵北小段722地號等1筆,變更為基隆市七堵區五堵段五堵北小段722、724地號等2筆,增加1筆地號。 |
2 | 原核准基地面積為836㎡,變更為1422㎡,增加586㎡。 |
3 | 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為2807.48㎡,變更為4900.81㎡,增加2093.33㎡。 |
4 | 原核准陽台面積為148.2㎡,變更為403.26㎡,增加255.06㎡。 |
5 | 原核准地下一層樓地板面積為686.06㎡,變更為1233.52㎡,增加547.46㎡。 |
6 | 原核准一層樓地板面積為365.65㎡,變更為592.69㎡,增加227.04㎡。 |
7 | 原核准一層夾層樓地板面積為61.59㎡,變更為0㎡,減少61.59㎡。 |
8 | 原核准二層至三層樓地板面積各為268.12㎡,變更各為593.21㎡,各增加325.09㎡。 |
9 | 原核准四層至七層樓地板面積各為268.12㎡,變更各為204.48㎡,各減少63.64㎡。 |
10 | 原核准八層至十一層樓地板面積為0㎡,變更各為204.48㎡,各增加204.48㎡。 |
11 | 原核准屋突一層樓地板面積為41.35㎡,變更為224.96㎡,增加183.61㎡。 |
12 | 原核准屋突二層樓地板面積為44.11㎡,變更為27.38㎡,減少16.73㎡。 |
13 | 原核准一層樓高為3.1m,變更為3.6m,增加0.5m。 |
14 | 原核准建築物高度為24.2m,變更為33.8m,增加9.6m。 |
15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365.65㎡,變更為671.33㎡,增加305.68㎡。 |
16 | 原核准建蔽率43.74%,變更為47.53%,增加3.79%。 |
17 | 原核准容積為1670.96㎡,變更為2843.26㎡,增加1172.3㎡。 |
18 | 原核准容積率為199.88%,變更為199.95%,增加0.07%。 |
19 | 原核准工程造價為25714416元,變更為53280316元,增加27565900元。 |
20 | 原核准法定停車數量為11輛,自設停車為4輛,自設機車為25輛,變更為法定停車數量為20輛,自設停車7輛,增加9輛。 |
21 | 原核准開挖土方量為928.87㎡,變更為7836.35㎡,增加6907.48㎡。 |
22 | 結構變更。 |
23 | 節能報告變更。 |
24 | 綠建材報告變更。 |
25 | 其餘同原核准。 |
26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27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8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29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30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31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32 | 本案變更設計增加土地,掛號日期99年12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99年12月12日)。 |
33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34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5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36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37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38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39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40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41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2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4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4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46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47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4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使管科) |
49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0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