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第2次變更設計申請書-10.變更說明及理由誤植""原第一次變更設計建築物變更設計概要表-地上一層及地上一層夾層原使用用途誤植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本次併案更正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故更正取消此事項。 |
2 | (接續)另誤植""地上一層夾層原使用用途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變更為店舖、供管委會使用空間"",應為地上一層夾層原使用用途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變更為集合住宅、供管委會使用空間。 |
3 | 第2次變更設計建築物變更設計概要表-原各樓層概要及變更後各樓層概要-地上1層使用用途誤植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故更正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 |
4 | (接續)原各樓層概要-夾層1層使用用途誤植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故更正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及變更後各樓層概要-夾層1層使用用途誤植為店舖、供管委會使用空間,故更正為集合住宅、供管委會使用空間。 |
5 |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地上1層原建築物用途及變更後建築物用途誤植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故更正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 |
6 | 面積計算表-地上一層原使用用途誤植為公共服務空間、店舖,故更正為公共服務空間、集合住宅。(詳A1-1) |
7 | 地上一層夾層平面A1戶、A2戶原使用用途誤植為店舖、供管委會使用空間,故更正為集合住宅、供管委會使用空間。(詳A2-3-1) |
8 | 其餘同原核准。 |
9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 |
10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上 層 輛、地下 層 輛。 |
11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12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3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14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辦理。 |
15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三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6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1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8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9 | 申報開工前辦理公開之環境影響說明會,並於會後四十五日內作成紀錄函送有關機關或人員。 |
20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
21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 3月 10日(法令適用日期: 100年3月10日)。 |
22 | 本案建築物設置游泳池用水,業經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基隆服務所99年12月2日台水一股工字第0990027520號函同意於建築物內自設間接加壓設備供水。 |
23 | 依本府100年4月1 日府授環管貳字第1000031473號函:(一)本案承諾於營運後(取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取得建築標章,(二)本案應於開發行為施工前30日內以書面告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預定施工日期,採分段(分期)開發者,以提報各段(期)開發之第一次施工行為預定日期為原則。 |
24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7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8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9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下水道科) |
30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1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32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33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34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使管科) |
35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6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7 | 如有室內裝修併案辦理之案件應檢附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
38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9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0 年2 月 25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40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94年 12月 2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41 | 本案承諾於營運後(取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依本府100年4月1日授環管貳字第1000031473號函辦理) |
42 | 基府都建貳字第1010180707號函,依101.10.12簽辦核准更正,建築面積,綠化位置,圍牆尺寸及工程造價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