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地號七堵區工建段561-5號等1筆變更為七堵區工建段561-5,561-8號等2筆。 |
2 | 原總樓地板面積1358.51㎡增加為2079.98㎡。 |
3 | 原容積率47%增加為72.47%。 |
4 | 立面變更(建築物高度不變)。 |
5 | 原申請1幢1棟地上1層1戶變更為1幢1棟地上2層1戶。(包括夾層) |
6 | 原法定停車輛數4輛增加為7輛。 |
7 | 原工程造價7106938元增加為10714288元。 |
8 | 增設升降貨梯1座。 |
9 | 原有機房位置變更。 |
10 | 原有消防水池位置變更。 |
11 | 建築物週邊排水溝局部變更。 |
12 | 本案於原申請柱位範圍內增設2樓(建築物位置不變)。 |
13 | 化糞池使用人數變更為50人份。 |
14 | 建築物部分花台取消,位移至工建北路圍牆內側。 |
15 | 臨工建北路圍牆入口大門位置調整。 |
16 | 結構變更。 |
17 | 其餘同原核准。 |
18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9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1樓頂版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20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21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乙種工業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22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3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24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7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8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程隊) |
29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