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配合台電配電室審查核准圖修正隔間。 |
2 | C.D棟地下二層水箱.水池.管委會空間等隔間變更。 |
3 | 地下一層水箱位置及車道起點位置變更,發電機隔間及停車位調整配置。 |
4 | C-K棟各部電梯基坑深度原設計為55cm變更為155cm,K棟電梯OH加高。 |
5 | 配合上述變更事項修改結構尺寸及配筋。 |
6 | C-3,C-5,D-3,E-1,E-2,F-1,G-1,H-1,I-1,J-1,J-2戶,一層高程抬高60cm。 |
7 | A棟樓梯位置調整,B棟樓梯位置調整增加踏步。 |
8 | 其餘同原核准不變。 |
9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0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4樓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11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2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13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4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6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規定設有截留器或分雜器。 |
17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1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2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勘查核可證明。(下水道課) |
23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4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25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程隊) |
26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7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28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29 | 請檢附本市無障礙勘查小組勘查核可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