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建照申請書基地面積筆誤為騎樓地0㎡,其他321.70㎡,合計321.70㎡,應更正為騎樓地64.17㎡,其他257.53㎡,合計321.70㎡。 |
2 | 建照申請書建築面積筆誤為騎樓地0㎡,其他207.26㎡,應更正為騎樓地62.22㎡,其他207.26㎡。 |
3 | 建照申請書總樓地板面積筆誤為1645.99㎡,應更正為1708.21㎡,概要表地上1F層面積原為店舖32.42㎡,停車空間64.84㎡,梯間4.3.47㎡,應更正為店舖64.84㎡,停車空間67.16㎡,梯間28.12㎡,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15.35㎡。 |
4 | 建照申請書法定防空避難室面積漏植,應為252.13㎡。 |
5 | 建照申請書總工程造價筆誤為9,878,694元,應更正為10,252,014元。 |
6 | 土方數量(圖說)筆誤為1479.40m3,應更正為1530.42m3。 |
7 | 地上各層樓梯寬度筆誤為100cm,應更正為85cm,地下層停車空間隔間門刪除。 |
8 | 夾層牆壁及欄杆補標示。 |
9 | 其餘同原核准。 |
10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1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商業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2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13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4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6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7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8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9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0 | 基地外排水系統檢附審核核准證明。(下水道課) |
21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22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3 | 檢具 6米 道路逕為分割完竣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86.6.26基府工管字第053765號函) |
24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25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6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7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8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9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0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31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