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本府96年7月11號基府都建貳字第0960083702號函抽查記錄說明,一樓停車空間有獨立區劃。(已於壹樓停車空間,施作隔間牆區隔。) |
2 | 變更前地號為基瑞段197.197-1地號,變更後地號為基瑞段197地號 |
3 | 原謄本面積9006.53平方公尺,變更為8699.16平方公尺 |
4 | 原一樓住宅面積1388.24平方公尺變更為2057.12平方公尺(編號9-16號面積計算錯誤) |
5 | 原二樓樓地板面積3468.15平方公尺變更為3464.15平方公尺(面積加減錯誤) |
6 | 原四樓樓地板面積2562.8平方公尺變更為2563.18平方公尺(面積加減錯誤) |
7 | 原總樓地板面積12852.65平方公尺變更為12838.53平方公尺 |
8 | 原建蔽率百分之41.8,變更為百分之43.56 |
9 | 原容積率百分之157.62,變更為百分之157.94 |
10 | 原總工程造價71839833元變更為71769233元 |
11 | 立面變更 |
12 | 依基府都建參字第0960083650抽查記錄,標示綠化面積配置圖標示尺寸. |
13 | 原一樓停車面積1955.11平方公尺變更為1275.73平方公尺. |
14 | 本建物係原領( 91 )基府工建字第 00045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 。 |
15 | 變更設計涉及消防變更應於該工程 使用執照 報驗前檢具消防局會審核可證明。 |
16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1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8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9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0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2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3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4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5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26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農林課) |
27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