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原建築面積66㎡變更增加為74㎡。 |
2 | 原壹樓面積66㎡變更增加為74㎡;原陽台面積8.25㎡變更減少為7.28㎡。。 |
3 | 原貳樓面積66㎡變更增加為74㎡;原陽台面積8.25㎡變更增加為8.53㎡。 |
4 | 原參樓面積66㎡變更增加為74㎡;原陽台面積8.25㎡變更增加為8.53㎡。 |
5 | 原肆樓面積66㎡變更增加為74㎡;原陽台面積5㎡變更減少為3.73㎡。 |
6 | 原總樓地板面積264㎡變更增加為296㎡。 |
7 | 原使用基地面積165.27㎡變更減少為165.24㎡。 |
8 | 原建蔽率39.93%變更增加為44.78%。 |
9 | 原容積率159.74%變更增加為179.13%。 |
10 | 原圍牆長度為36.41m變更減少為24.58m。 |
11 | 原工程造價1386000元變更增加為1525000元。 |
12 | 原土方量63立方變更增加為82立方。 |
13 | 結構重新檢討。 |
14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5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6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7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8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9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0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2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2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2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5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後照片各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