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因配合實際需要A-1、A-3、A-4、A-5、A-6及B-1、B-2、B-3、B-4、B-6、B-8、B-9、B-10、B-11戶地下室增設廁所及隔間區劃,B棟1-3樓B7戶、4樓B7、B-14戶及5樓B-14戶增設機電室。 |
2 | 原容積樓地板面積4139.71㎡變更為4202.13㎡,容積率原為177%變更為179.66%。 |
3 | B棟B-11戶二.三樓樓梯上下位置標示筆誤修正。 |
4 | 地下室污水處理設備原設計為預鑄式改為場鑄。 |
5 | 本案基地原為中山區德育段357、358、359、367、368-2等五筆地號,合併為中山區德育段357地號面積為2338.88㎡。 |
6 | 上述變更事項未涉及樓地板面積增減,其餘同原核准不變。 |
7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8 | 本建物係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9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10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二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1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12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3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4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5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6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7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18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9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0 | 基地外排水系統檢附審核核准證明。(下水道課) |
2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2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6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7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下水道課) |
2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
29 | 檢具6米現有巷道逕為分割完竣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