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各棟背面加做雨庇,D棟外觀修飾,D棟地下二層機坑做到地下二層底版,D棟屋頂平台欄杆內外變更加做天井. |
2 | 各棟建物高程筆誤,原核准完工時需檢附污水處理合格證明文件,因現場設計屬集中處理納管於第一期已施工完成之污水處理設備變更壹並刪除. |
3 | A.B.C.幢各棟間隔加做花台辦理變更設計。 |
4 | 各棟屋頂左右側,加做裝飾牆及各棟一樓左右側,加做裝飾牆。 |
5 | B幢各棟有間隔部份欄杆內移。 |
6 | 其餘不變。 |
7 | 本建物係依照基隆市推行建築基地綠化執行要點建物之建物。 |
8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9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0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1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2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3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1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1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17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18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19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