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基地面積誤繕310.4㎡,應更正為310.02㎡。 |
2 | 取消保留地面積。 |
3 | 建蔽率原為48.24%,變更為48.30%。 |
4 | 其餘不變。 |
5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6 | 變更設計如涉及增減造價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16條及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 |
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8 | 本建物附設殘障設施。 |
9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0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1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2 | 電信管線設計審查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3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4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5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6 | 廢棄土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8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並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19 | 營建工程棄填土方量調查表。 |
20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程隊、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課、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3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4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5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於金融業者設立專戶儲存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