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各層平面配置變更 |
2 | 各項立面變更 |
3 | 結構變更 |
4 | 原核准建築面積為3041.35㎡,變更後為2739.66㎡,減少301.69㎡ |
5 | 原核准建蔽率45.6%,變更後41.56%,減少4.04% |
6 | 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為19944.76㎡,變更後9268.2㎡,減少10676.56㎡ |
7 | 原核准工程造價為92,353,242元,變更後為101,128,948元,增加8,775,706元 |
8 | 原核准法定汽車數量為88輛,變更後為54輛,減少34輛 |
9 | 原核准戶數為151戶,變更後為47戶,減少94戶 |
10 | 原建築物高度為13.5m(平均高度),變更後高度為14.4m |
11 | 基地面積變更原為八斗子段砂子園小段141-57地號1筆,基地面積為7668㎡,變更為重測後中正區調和段836,836-3,836-4等3筆,基地面積為7629.91㎡,減少38.09㎡ |
12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因建築執照申請書表系統僅能點選84年,但首次掛件日期為82年9月23日適用82年5月建築技術規則 |
13 | 其餘同原核准 |
14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區(●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5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6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7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8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9 | 本建築物屬共構案件。 |
20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82年 9月23 日(法令適用日期: 82年9月23日)。 |
21 | 申請地址:中正區調和街 |
22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23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4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25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26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7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8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29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30 | 配合開闢計劃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3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32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3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3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7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8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39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40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產發處漁農工程科) |
41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4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4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4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71年 6月 15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4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94 年12 月 2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