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施工工期3(基本)+3*2(樓層)+6(水保)=15個月 |
2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8年11月05日(法令適用日為 108年11月05日)。 |
3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信義區教忠街65號(旁)。 |
4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8年08月19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5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世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勝財 。 |
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 |
8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9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0 | 本建築物原領有(104)基府都建字第 00053 號建造執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已完成工程進度:未開工。 |
1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住二)區。 |
12 | 本建築物附設之法定停車位 2 輛。 |
13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4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5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16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17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18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19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9年3月2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90009838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20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21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22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23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24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5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6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7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28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29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30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31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32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3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34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35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