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B1F:外牆及隔間牆變更,高程變更,原樓地板面積339.45㎡變更為334.08㎡,減少5.37㎡;原工程造價33264937元變更為33211237元,減少53700元。 |
2 | 1F:高程變更及補高程標示,原金屬欄杆變更為RC。 |
3 | 水保設施誤繕依108.12.16基府產工貳字第1080086640號含圖說修正。 |
4 | 2?11F:外牆、樓梯間隔間牆及陽台型式變更。 |
5 | 2?11F原容積樓地板面積190.21㎡變更為189.40㎡,減少0.81㎡;原容積率299.64%變更為298.37%,減少1.27%。 |
6 | 樓層高度變更原B1F=4.15m變更為4.25m;原1F=4.5m變更為4.9m;原2?11F=3.1m變更為3.07m;原建築物高度35.9m變更為36.0m。 |
7 | 原建築面積327.9㎡變更為351.08㎡增加23.18㎡;建蔽率51.23%變更為54.86%增加3.63%。 |
8 | 屋頂層取消立體架構。 |
9 | 立面材質變更。 |
10 | 門窗變更:2F?11F原W5變更為W10;2F?11F取消W3共10樘、W5共20樘;門窗尺寸變更。 |
11 | 柱位移及結構變更。 |
12 | 其餘同原核准。 |
13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10年3月15日(法令適用日為108年6月21日)。 |
14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山區健民街3號(附近)。 |
15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6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0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7 | 結構專業技師: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冠互。 |
18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冠互。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 。 |
20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21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22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2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 |
24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25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26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7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28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29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30 | 本建築物屬共構審查案件。(核准文號:108年12月9日基建師會字第10801161號函) |
31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32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33 | 除本次變更項目外,其餘注意事項同原核准。 |
3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 91.7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 0 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91.7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中山區健民街3號。 |
3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3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7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機械停車設備 21 部。 |
38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39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8年12月16日基府產工貳字第 1080086640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40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部及機械停車設備 21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3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44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45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46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47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48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49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50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1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52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5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54 | 有關「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審查,依本市消防局108年11月21日基消救壹字第1080012769號函說明,並經申請人所提拒絕行政指導切結書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