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工期=基數3個月+雜項6個月+地下層4個月+7層@3個月=34個月 |
2 | 2.棄土鬆方量=622.22m3 |
3 | 3.無涉及中央空調 |
4 | 4.併案辦理拆照 |
5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8年 4月2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7 年 10 月26 日)。 |
6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中山區文化路120號。 |
7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7 年3月27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8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9 | 結構專業技師:呂國河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呂國河。 |
10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吉興土木水利技師事務所,技師:林增吉。 |
11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建材、節能 )。 |
13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5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區(住二) 。 |
16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7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8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19 | 本建築物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 |
20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21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22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3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2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合計為131.56 平方公尺(含有產權部分69.6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 61.96平方公尺),共2戶。拆除門牌:基隆市 中山 區文化路118,120號(原領有之建造執照: 50年基府都(工)建字第 3034 號,及使用執照: 年基使字第 號併案作廢),由李宜忠 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 |
2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7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汽車昇降設備 0 部,機械停車設備 1 部。 |
28 | 本建築物之停車空間係以機械停車方式附設。 |
29 | 本建築物已設置滯洪設施。 |
30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31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32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8年1月2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70078064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3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4 | 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35 |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36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3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38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39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40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41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42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43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44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45 | 檢具道路逕為分割完竣之土地謄本及地籍圖。(86.6.26基府工管字第053765號函) |
46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7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汽車昇降設備 0 部、及機械停車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8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49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50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51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52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53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54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55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56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57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58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9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60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61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