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新增雜項工作物:廣告物共8面,工程造價200,000元,另詳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2 | 工程造價變更:原核准工程造價為37,163,627元變更為37,363,627元增加200,000元 |
3 | 其餘不變 |
4 | 本建築物(■第2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08年1月15日(法令適用日為 106 年 6 月 2 日)。 |
5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信義區 信一 路91號。 |
6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5 年 6 月 7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7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8 | 結構專業技師:豐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楊永豐 。 |
9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豐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魏新洵水土保持技師 。 |
1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
11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12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3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4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15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6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7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18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1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0 | 申請設立游泳池。(核准文號: 106年9月26日台水一服工字第10600030150 號函) |
21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2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23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
24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 106年12月11日基府都設貳字第 1060252849 號函) |
25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26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27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28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9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30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1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32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3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34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5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36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37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3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9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40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41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42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43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