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本案設計原總容積樓地板面積8905.78㎡(479.58%)變更為8904.86㎡(479.56%),減少0.92㎡。 |
2 | 2.層樓戶數為原1幢1棟地上24層地下3層RC造建築物50戶變更為1幢1棟地上19層地下3層RC造建築物79戶,增加29戶。 |
3 | 3.地下一至地下三樓各層樓地板面積原1576.32㎡,各變更為1572.23㎡,各減少4.09㎡。 |
4 | 4.一樓樓地板面積原為776.46㎡,變更為803.95㎡,增加27.49㎡。原使用用途為門廳、店舖、車道,變更為門廳、店舖、車道、防災中心。 |
5 | 5.騎樓樓地板面積:自設騎樓原為161.06㎡,變更為134.38㎡,減少26.68㎡。法定騎樓原為206.8㎡,變更為227.86㎡,增加21.06㎡。 |
6 | 6.一層夾層樓地板面積原為136.47㎡,變更為0㎡,減少136.47㎡。原使用用途為店舖變更為無。 |
7 | 7.二樓樓地板面積原為423.35㎡變更為559.45㎡增加136.1㎡,原使用用途為管委會使用空間、防災中心,變更為一般事務所。 |
8 | 8.三樓樓地板面積原為417.69㎡,變更為559.45㎡,增加141.76㎡。 |
9 | 9.四至十一、十三至十七各層樓地板面積原各為417.69㎡,各變更為561.91㎡,各增加144.22㎡。九層新增使用用途為中繼機房。 |
10 | 10.十二樓樓地板面積原438.62㎡,變更為561.91㎡,增加123.29㎡。原使用用途為集合住宅,機械室變更為集合住宅。 |
11 | 11.十八樓至十九樓各層樓地板面積原各為417.69㎡,各變更為559㎡,各增加141.31㎡。 |
12 | 12.二十至二十四樓各層樓地板面積原為417.69㎡,各變更為0㎡,各減少417.69㎡。原使用用途各為集合住宅各變更為無。 |
13 | 13.屋突一樓樓地板面積原為133.56㎡,變更為146.52㎡,增加12.96㎡。原使用用途為梯間、機電設備空間變更為梯間。 |
14 | 14.屋突二樓樓地板面積原為139.84㎡,變更為66.76㎡,減少73.08㎡。原使用用途為梯間、機電設備空間、水箱變更為梯間、機房、水箱。 |
15 | 15.屋突三樓樓地板面積原為139.84㎡,變更為135.18㎡,減少4.66㎡。原使用用途為梯間、機電設備空間、水箱變更為梯間、機房、水箱。 |
16 | 16.總樓地板面積原為16056.45㎡,變更為16334.98㎡,增加278.53㎡。 |
17 | 17.總陽台面積原為919.69㎡,變更為677.39㎡,減少242.3㎡。 |
18 | 18.總梯廳面積原為592.3㎡,變更為954.68㎡,增加358.8㎡。 |
19 | 19.總樓高原為89.4M,變更為69M,減少20.4M。 |
20 | 20.法定汽車原為70輛,變更為75輛,增加5輛。自設停車原為2輛,變更為4輛,增加2輛、獎勵汽車24輛維持不變。法定機車原為70輛,變更為75輛,增加5輛。自設機車原為10輛,變更為28輛,增加18輛。 |
21 | 21.總工程造價原為199,099,980元,變更為181,144,780元,減少18,955,200元。 |
22 | 22.設計人原為金以容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金以容),變更為蕭家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蕭家福、何雨蓮)。 |
23 | 23.原挖方23658.82M3變更為23659M3增加0.18m3。 |
24 | 24.綠化面積及綠化配置變更。 |
25 | 25.結構變更。 |
26 | 26.立剖面變更。 |
27 | 27.原實設空地面積711.17㎡變更為677.67㎡減少33.5㎡。 |
28 | 28.原法定空地面積495.06㎡變更為488.74㎡減少6.32㎡。 |
29 | 29.原建築面積937.52㎡變更為1179.33㎡增加241.81㎡。 |
30 | 30.原設計建蔽率56.81%變更為63.51%增加6.7%。 |
31 | 31.基地面積1857㎡(其他面積1650.2㎡,騎樓地面積206.8㎡)變更為基地面積1857㎡(其他面積1629.14㎡,騎樓地面積227.86㎡)。 |
32 | 32.結構外審案: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106年12月26日(106)省土技字第5831號函核准在案。 |
33 | 33.都市設計審議暨開放空間(第一次變更)案:依基隆市政府106年11月16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60249692號函核准在案。 |
34 | 34.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案:依基隆市政府106年9月27日府授環管貳字第106005611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
35 | 35.水土保持計畫案:依基隆市政府106年11月23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60252194號函核准在案。 |
36 | 36.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依基隆市政府107年2月6日基府都更壹字第1070200882C號函核准在案。 |
37 | 37.其餘同原核准。 |
38 | 本建築物(■第1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07年 2月 12日(法令適用日為 101 年 6 月 26 日)。 |
39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中正區 信一路 66號(附近)。 |
40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年 0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41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42 | 結構專業技師:聯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黃立宗結構工程技師 。 |
43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工程技師。 |
44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薪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鄧鳳儀水土保持技帥 。 |
45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5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興建之建築物。開放空間面積 842.54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 1325.75平方公尺。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46 | 本建築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1 層 24 輛。並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且就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
47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48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49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50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51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商業區 。 |
52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53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54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55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56 | 本建築物適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依規委託基隆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及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合格證明。 |
57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8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59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60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61 | 本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及「基隆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第2條與第3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將本市信義區中正段3小段7-3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配合本市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信二路兩側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規定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 |
62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5 )年基府都拆字第 00012 號拆除執照。 |
63 | 本案請重新申請放樣。 |
6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5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66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 |
67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核准文號:106年11月16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6024962 號函) |
68 | 本建築物屬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7年2月6日 基府都更壹字第1070200882C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
69 | 本建築物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 基地保水 、■綠化量、■CO2 減量 ■廢棄物減量 ■汙水垃圾改善 等 7 項指標,應於一樓版勘驗前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指標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70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6年11月23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60252194 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71 | 本建築物已設置雨(中)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有效儲水量為 140.48 立方公尺。 |
72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73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74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75 | 本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位計地上 層 輛、地下 1 層 24 輛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594.24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 32 %),與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 594.24 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為 320 %)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 6536.64 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52 %。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76 |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證明。(環保局) |
7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交證明。(環保局) |
78 | 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營建工程,若其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含)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者,應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之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並取得許可證明。 |
79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80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及可供水之審查合格文件領據證明(請檢視附註欄加註事項)。(自來水公司) |
81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82 | 消防設備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83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無公共排水溝、■現有排水溝離建築線超過1公尺以上) |
84 | 結構外審審核核准證明。(委審單位: ) |
85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運送四聯單、收受完成證明文件) |
86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87 | 本建築物應於施工計畫核准備查後,向管線單位申請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掘之開工、完工審查許可。 |
88 | 應設置監測系統,並應於查驗階段檢附現場施做照片。(於使照領取後移交管委會) |
89 | 應檢具施工計畫向本府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召開說明會報備資料。 |
90 | 本建築物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91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2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9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93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9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9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96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97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98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99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100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101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102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103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104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105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106 | 本建築物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本府工務處是否完成水、電、瓦斯、電信等管線挖埋完成之審核同意文件。(建築物完工前工務處養護工程科審核項目審查紀錄表,103.4.30基府工養字第1030215253號函) |
107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108 | 本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空間,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領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並將營業管理規範納為公寓大廈規約草約附件。 |
109 | 本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及「基隆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標準」第2條與第3條規定,申請協助開闢或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周邊公共設施,將本市信義區中正段3小段7-3地號(9平方公尺)土地,配合本市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信二路兩側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變更主要計畫)規定計畫道路供公眾通行。 |
110 | 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貳仟玖佰肆拾柒萬肆仟壹佰捌拾元整)(105年11月16日基府都更壹字第10502446659C號函)。 |
111 | 建築物鼓勵增設停車空間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及詳細平面圖上應加註或標示「於X層增設Y個營業用停車空間,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所有權人以單獨編列建號辦理登記,並依停車場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起造人或所有權人除得於適當位置設置管理員室外,應設置下列設施及設備,並負責其管理維護:(一)警示燈(二)反射鏡(三)於建築物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動態剩餘車位顯示裝置及標示牌(標示牌規格)本條文所列各項設施及設備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施作完竣。 |
112 | 起造人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經交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之鼓勵增設停車位營業管理規範,領得使用執照6個月內應依停車場法相關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對外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前項營業管理規範應納為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附件。 |
113 | 本案未設污水處理設施,請檢附通水證明。 |
114 | 綠建築開放空間,維管基金:1,307,323元(107年2月6日基府都更壹字第1070200882C號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21-1-1頁))。 |
115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70019474號函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施工計畫書應檢具相關單位核可證明資料」第10項:應檢附結構平面圖及配筋圖各4份。 |
116 | 107.07.02總收文1070038352號函,依107.07.17核准更正建物概要表:設計容積率320%係為筆誤,應更正為479.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