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原車道回填土方10.15m3漏植,變更後增加樓梯回填土方2.83m3共12.98m3,本次棄土方量192.64m3,增加14.64m3(運棄) |
2 | 2.水保設施變更 |
3 | 3.立面造型變更 |
4 | 4.原電梯6人份,變更後為8人份。 |
5 | 5.原工程造價:3809017元,變更後:3911017元,增加102000元 |
6 | 6.建築面積不變、容積不變、總樓地板面積不變 |
7 | 7.其餘不變 |
8 | 本建築物(第3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106年6月27日 (法令適用日為 104 年 2 月 9 日)。 |
9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安樂區基金一 路58 號(附近)。 |
10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3 年 6 月 18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1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2 | 結構專業技師:呂國河土木工程事務所,技師:呂國河土木工程技師 。 |
13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真善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王春煌土木工程技師 。 |
1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技師:許聯 應用地質技師 。 |
15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節能 )。 |
1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二區 。 |
1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8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9 | 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 |
20 | 本建築物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施工人員始得在場作業。 |
21 | 興建工程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或建築拆除業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且該工程屬應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 |
22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1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3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4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5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6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7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解除列管證明。(環保局) |
28 | 如欲申請樣品屋、實品屋之搭設,應依基隆市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設置臨時廣告物處理辦法規定申請,其搭建之實品屋及圖說應與發照圖說及用途相符,並將銷售內容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 |
29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31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 |
32 | 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產業發展處漁農工程科) |
33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34 | 適用水土保持法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 104年 7 月 1 日基府產工貳字第1040038063號函審查完成,開工後10日內應報本府產業發展處備查。 |
35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6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啟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及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37 | 起造人切結表示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須完成同意接管之證明,始予核發使用執照。 |
38 | 本建築物設有天井,應於領取使用執照核准前,除原應附之副本外,另加做乙份副本,送都市發展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
39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40 | 第3次變更設計增加棄土量14.64立方公尺,請提具餘土處理計畫及完成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