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施工期限:28個月 |
2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3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4 | 本建物係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5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第二種住宅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6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8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9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3年 6月 30日(法令適用日期: 103年6月30日)。 |
10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1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2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3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14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5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16 | 基地外排水系統審核核准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17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8 | 配合開闢計劃道路核准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19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0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1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5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26 | 檢附基地外排水系統勘查合格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 |
27 | 配合開闢計畫道路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
2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29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 |
30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1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2 | 本案設有天井取得使用執照後應製作副(乙份)由本處使用管理科列管。 |
3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4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2 年 11月 28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3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 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36 | 污水處理設施,請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證明文件。 |
37 | 空污費結算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