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一層樓進排風管道間形狀大小變更。 |
2 | 2.二至四樓原核准設置於室外管道間取消,移至室內。 |
3 | 3.變更屋頂突出物第三層之消防水箱取消,改設不鏽鋼水箱長190*寬75*高110,置於屋頂突出物第二層室內。 |
4 | 4.變更原雜項工作物:原圍牆高為1.2M,RC實牆+1.2M鏤空鍛造欄杆,變更為2.4M,RC實牆。 |
5 | 5.變更設計人。 |
6 | 6.其餘面積及工程造價不變。 |
7 | 本建築物(第 2 次變更設計)掛號日期為 104 年 8 月 4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2 年 10 月 8 日)。 |
8 | 本建築物建築地點坐落 暖暖區暖暖街530巷41 號(旁)。 |
9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 月 1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0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1 月 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1 | 結構專業技師:興萬達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長秀土木工程技師 。 |
12 | 本建築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綠建材、節能 )。 |
13 | 本建築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4 | 本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5 | 變更設計如有涉及消防變更者,應洽本市消防局取得審查核可證明。 |
16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三 區 。 |
17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檢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8 | 本建築物係依照內政部令頒之『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時,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9 | 本建築物雜項執照併案申請。 |
20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21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1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2 | 本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將消防安全設備所需之緊急電源容量納入整合緊急發電系統設計容量考量,於申領使照前,應由專業技師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簽證之竣工圖說。(消防局) |
23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2 部。 |
2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時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5 | 昇降設備(包含昇降設備 2 部)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6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7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工務處河川水利科、4公尺以下道路向轄區區公所申請) |
28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9 |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結算證明。(環保局)(101.11.27基環空貳字第1010024595號函) |
3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計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31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都發處建管科) |
32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3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4 | 本建築物應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規定檢附竣工核可函。 |
35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