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全區建築面積:5191.8604㎡;全區總樓地板面積:7886.075㎡。 |
2 | 容積樓地板面積本期為:631.66㎡,全區為7886.075㎡。 |
3 | 全區建蔽率:24.48%;全區容積率:37.19%。 |
4 | 本案累積總建築面積為:5191.8604㎡(含原有建築面積5169.9204㎡)。 |
5 | 本區法定停車數量:機車0輛,汽車33輛,本案無增加停車數量。 |
6 | 原有一樓及二樓外牆窗戶及門修改。 |
7 | 原有一樓倉庫增設廁所及樓梯間位移。 |
8 | 全區實設汽車車輛數:室內地上0輛,室內地下0輛,室外地上33輛。 |
9 | 本次建築執照增建案。 |
10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建材) |
11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2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乙種工業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3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4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5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1年 11月22 日(法令適用日期: 101年11月22日)。 |
16 | 本案一.二樓有增設隔間天花板之情形應另案辦理室內裝修審查。 |
17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8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9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0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1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2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3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4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5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6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27 | 如有室內裝修併案辦理之案件應檢附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
28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9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月1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30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