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4F陽台深度變更,原深度157.5cm變更為160cm。1~3陽台側面欄杆變更為整面RC牆。(其相關面積、建蔽率、容積率、造價、棄土量等,及其計算配合變更) |
2 | 總樓地板原核准737.68m2,變更為739.36m2、建蔽率原核准31.19%,變更為31.15%、容積率原核准117.66%,變更為117.94%、造價原核准5737232元,變更為5748489元、棄土量原核准111.72m3,變更為230.14m3 |
3 | 基礎型式變更。(原獨立基礎變更為筏基基礎) |
4 | 柱配筋變更。 |
5 | 隔間牆變更。(1F增加一面RC隔間牆,2、4F原玻璃隔間牆變更為RC隔間牆) |
6 | 外牆裝修材料變更。(原清水模變更為貼磚) |
7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節能) |
8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9 | 本建物係原領(100 )基府都建字第 00086 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未開工 。 |
10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 |
11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2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3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2年 4月19 日(法令適用日期: 103年3月17日)。 |
14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5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16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17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18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19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0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1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4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1 年 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2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 年1 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