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相關審查文號: |
2 | 山坡地之擋土牆作為外牆共構使用核准字號:基建師字會第1086號 |
3 | 污水下水道接管核准字號:基府工下參字第1010116109號 |
4 | 地上ㄧ層陽台(A棟23.08㎡,B棟16.30㎡)計入建築面積 |
5 | 竣工期限:3(地下層)*4+13(地上層)*3+3(基數)+6(雜項工程)=60個月 |
6 | 總設計機車數量:83部法定機車數量:59部自行增設機車數量:24部 |
7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本府101年1月19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10001019號函核准證明) |
8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2 層 24 輛。 |
9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10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1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第三種住宅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2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13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4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5 | 本建築室內裝修併案申請。 |
16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本府101年1月10日基府都設壹字第1010140500號函) |
17 | 本建築物屬共構案件。(基隆市建築師公會101年9月10日基建師會字第1086號函核備) |
18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 6月29 日(法令適用日期:100 年6月29日)。 |
19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辦理。(本府工務處101年11月8日基府工下參字第1010116109號函) |
20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21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22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23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24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5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6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檢附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27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28 | 結構計算書。(83.7.5基府工管字第56099號函) |
29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30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依建築技術規本案污水處理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辦理。(本府工務處101年11月8日基府工下參字第1010116109號函) |
32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33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4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35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36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7 | 車道出入涉及騎樓或人行道修改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養護工程科) |
38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39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 |
40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41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42 | 如有室內裝修併案辦理之案件應檢附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
43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44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0 年 6月21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4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 年1 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46 | 本案污水處理設施依建築技術規本案污水處理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辦理。(本府工務處101年11月8日基府工下參字第1010116109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