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原警衛室取消二棟變更為一棟,各樓層增加樓地板面積、原設計室內車道取消及室內隔間調整,A-2棟增加地面工作井位置及取消SD2鐵捲門及W6窗,增加屋突三層。 |
2 | 2、原樓地板面積為4830.63m2,變更為5032.04,原工程造價為42,590,000元,變更為43,935,000元,原建蔽率為33.32%,變更為34.73%,原容積率為61%,變更為63.56%。 |
3 | 3、原設計突二層高度為2.7m,變更為3.0m,原設計總停車輛數應為12輛,誤植為11輛。 |
4 | 4、水保不涉及變更。 |
5 | 5、其餘不變。 |
6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7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山坡地保育區丁種建築用地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8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建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9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0 | 依水土保持相關規定,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放樣勘驗作業。(90.07.18基府工管字第061254號函辦理)(依101.5.24基府產工貳字第1010049777號函) |
11 | 污水處理設備採用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施工時應自行拍照存證。 |
12 | 本案屬應於申報放樣前檢具向本府報備委託審查施工防災計畫說明會之案件。 |
13 | 本案雜照併案申請。 |
14 | 本建築物屬共構案件。(101.7.24基建師會字第1064號及101.5.9台建師字第1040號) |
15 | 本建築物屬加強山坡地審查之案件。(101.7.27基府都建貳字第101069607號) |
16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 12月 6日(法令適用日期:100 年12月6日)。 |
17 | 本案係免受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第三項規定限制。(依101.7.24基建師會字第1064號及101.5.9台建師字第1040號) |
1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建管科) |
19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0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1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2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3 | 應檢附整地工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圖。(產發處漁農工程科) |
24 | 屬山坡地需提交基地構造與設施長期維護計劃說明書(88.09.02台內營字第8874432號函)辦理。 |
25 | 應檢附中央機關審核認可之污水處理設備證明文件影本、出場證明、保固書、施工照片各乙份。 |
26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27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28 | 如有室內裝修併案辦理之案件應檢附室內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
29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0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0年 5月 11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31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