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設計容積率:331.23%-43.09%(停獎)-48.14%(開放空間)=240%≦240%,ok! |
2 | 依基隆市政府100年6月2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000052775號函辦理分照,其說明三:分照後之建造執照開工時間及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均係以98基府都建字第0011號建造執照所登載資料為準,勘驗部分,俟分照後依報驗資料再行轉載,另竣工日期,依分照後建築物規模核算工期, |
3 | 惟開工日期仍以98基府都建字第0011號建造執照為準。 |
4 | 承造人: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王川傑等一名 |
5 | 監造人:蕭家福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蕭家福等一名。 |
6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99年9月6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90089673號函核准)。 |
7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1、2層152 輛。 |
8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9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0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宅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1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12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3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4 | 本建築室內裝修併案申請。 |
15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99年9月1日基府都設壹字第0990171407號函核准)。 |
16 | 依基府都建貳字第1020114988號函,簽辦核准刪除執照加註事項:「使用執照應檢具證明資料」第14項:請領使用執照時應檢具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勘檢許可證明。 |
17 | 本建築物屬高層建築。 |
18 | 本案首次掛號日為96年11月26日(法令適用日為98年9月9日)。 |
19 | 依本府交通旅遊處98年10月16日基府交規壹字第0980101460號函說明二須將開發單位六項承諾事項轉載至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內,其承諾事項如下: |
20 | 1.基地停車場出入口於上下午尖峰時段派遣大樓警衛人員協助指揮,引導車輛進出並減少行人與車輛交織,以提高車輛進出安全性。 |
21 | 2.本案停獎車位應集中設置,確實開放給公眾付費或免費使用,並依差異分析報告之停車場管理計畫及基隆市政府停車場相關管理辦法確實執行。 |
22 | 3.施工中倘混凝土車、廢棄土運送卡車等施工重機械行經工區周邊道路(如信二路、義六路、義七路…等)輾壓造成公共設施損壞(如人行道、路面、排水溝、標線等),將依規修復更新,並視路面損壞情形進行路面沿線刨舖,以策行安。 |
23 | 4.本案停獎車位及機車位,不論收費與否,於車輛出入時,均應納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保全系統中管制。 |
24 | 5.本案差異分析報告中有關停車場管理計畫應設置之收費系統、導引、安全等設施,應一併納入逐一檢查後,核發使用執照。營運期間之安全管理及使用改善,亦應納入年度安全檢查範圍。 |
25 | 6.未來完工啟用後獎停車位數量不會消失或減少,並載明於建、使照中,承諾事項應附註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6 | 本次變更設計係分為兩照,故原照及分照後之建造執照,有關分照後施工計畫書乙節,應於下次申報勘驗前重新送審施工計畫(消防、水、電力、電信、棄土方等審查(申請人應自行向各審查單位核備)。 |
27 | 本案建造執照係由98基府都建字第00011號建造執照分出,故開工日期以99年1月26日為準。施工報驗進度為B區放樣,另監造人:蕭家福建築師事務所 蕭家福,承造人:預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負責人:王川傑。 |
28 | 98基府都建字第0011號建造執照目前尚有損鄰事件,而本建造執照係由上開執照分出,故損鄰事件如係分照前提出陳情時,分照後之建造執照及98基府都建字第0011號建造執照均管制其使用執照核發,如損鄰事件係分照後始提出陳情,屆時依陳情事項及會勘結果,管制造成損鄰事件之建造執照申請使用執照核發。 |
29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證明。(工務處下水道科) |
30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證明。(環保局) |
31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32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33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34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35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36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37 | 結構外審審核核准證明。(委審單位) |
38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39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40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41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42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43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44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45 | 100戶以上者專用下水道勘查核可證明。(工務處下水道科) |
46 | 100戶以上者污水處理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47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48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使管科) |
49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50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51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8年1 月5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2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94 年 12月 2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53 | 請領使用執照時應檢具建築師公會室內裝修勘檢許可證明。 |
54 | 請於使用執照附表加註本建造執照附表開發單位所提六項承諾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