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筏基深度減少,原2.5m變更為2.0m(-0.5m)。 |
2 | 2.土方開挖數量增加,原22365.80立方公尺變更為22514.20立方公尺(+148.40立方公尺)。 |
3 | 3.地上2至14層A2、B2戶衛浴設備位置調整。 |
4 | 4.結構配合變更(壹層結構配合壹層上方建築物景觀調整;地下室筏基深度調整;地上2至13層A3、B3戶小樑位置調整)。 |
5 | 5.其餘同原核准。 |
6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5章實施都市計劃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興建之建物。 |
7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上 層 輛、地下 層 輛。 |
8 | 本建物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建材、節能) |
9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10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三 區(●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11 | 本建物附設無障礙設施,辦理使用執照前需先向使管科取得完工勘檢許可。 |
12 | 已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檢第56條附相關圖說及證件。 |
13 | 本建物係依照部頒『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依規由設計人負責簽證發照,如涉及侵害他人財產應由其依法負其責任。 |
14 | 本建築物屬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 |
15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99年 10月 25日(法令適用日期: 99年10月25日)。 |
16 | 六樓以上或戶數30戶以上應檢具垃圾收集場、防治污染計劃等證明。(環保局) |
17 | 電信管線設計送審證明。(電信局89.3.20基線工字第89B3200035號函辦理) |
18 | 自來水用水設備內線審查核可證明。(自來水公司) |
19 | 20戶以上檢具可配合供水證明。(自來水公司) |
20 | 配電室及電氣設備審查合格證明。(電力公司) |
21 | 消防設施審查核准證明。(消防局) |
22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劃(一樓底版報驗時應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整地執照應予使用執照申請時檢附已棄土證明文件。 |
23 | 營建工程之空氣污染防治費證明。(環保局) |
24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25 | 昇降設備(包含汽車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合格證明(88.1.27基府工管字第07875號函)。(代檢機構) |
26 | 如有函報損壞道路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養護工程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7 | 如有損壞公共排水系統紀錄者應檢附已修復證明。(下水道科、四公尺以下道路向區公所申請) |
28 | 消防設備勘驗合格證明。(消防局) |
29 | 六樓以上或30戶以上環保勘查核可證明。(環保局) |
30 | 應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檢具公共基金提交本府公庫代收證明正本, 元。(依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及92.12.3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號令辦理) |
31 | 無障礙設施勘查合格證明。(本處使管科) |
32 | 綠建材中央認證核可證明。 |
33 | 防火阻熱材料出廠證明(分間牆、防火門門窗、防火塗料、裝修材料等)。 |
34 | 本案請依工務處所訂「新建建築物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竣工)審查作業手冊辦理(99年7月23日基府工下壹字第0990161734號函) |
35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98 年01 月05 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36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94 年12 月 21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