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二層10輛。 |
2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3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 住一區(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4 |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本建物用途組別為:G-2,H-2。 |
5 | 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之證明文件 925,200 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1.06.24基府工管字第044438號函) |
6 | 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
7 | 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8 | 本建物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之期限辦理申報。(內政部營建署92.04.16營署建管字第0920019944號函辦理) |
9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10 | 依98.06.10總收文0980056653號函准更正起造人及建物門牌欄「建物門牌:中正區新豐街162巷51號5樓棟別應更正為D11棟」,依98.06.10核准加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