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築物首次掛號日期為 103 年 4 月 3 日(法令適用日為 103 年 4 月 3 日)。 |
2 | 本建築物附設一般昇降設備 1 部,機械停車設備 1 部,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3 | 本建築物基地坐落於■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 住宅 區 。 |
4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築物用途組別為:H-2。 |
5 | 本建築物申請基地屬■山坡地範圍。 |
6 | 本建築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計提撥144,52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7 | 監測系統或基地構造與擋土設施長期維護計畫說明書應移交管委會。 |
8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基隆市稅務局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另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時亦同。 |
9 | 本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0 | 本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 102 年11月28日發布之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版本。 |
11 | 本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 年 0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