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建物係依基隆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興建之建物增設地下 二 層 11 輛。 |
2 | 本建物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綠建築基準設計。(綠化、保水、綠構造、綠建材、節能) |
3 | 本建物係供公眾使用之建物。 |
4 | 本建物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住一區 (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 )。 |
5 |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本建物用途組別為: H-2 。 |
6 | 本建物已檢附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儲存證明文件 2,349,100元,並應移交管理委員會。(97.08.18基府都建貳字第140435號函) |
7 | 本建物有設置無障礙設施。 |
8 | 本建築物之昇降設備維護,應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訂期實施年度安全檢查。 |
9 | 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受罰。(92.06.03基府工管壹字第0920048345號函) |
10 | 建築物屬公寓大廈,起造人應依公寓大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公共設施之移交程序。 |
11 | 建築物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0 年 06月 21日發布之建築技師規則版本。 |
12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 100年 01月19 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13 | 本案首次掛號日期: 100年06 月29 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06月29日)。 |
14 | 依基府都使貳字第1100228423號函辦理本建築物 中正區新豐街162巷105號1樓原用途為住宅(H2)申請面積 101.75平方公尺,依「基隆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理」規定,變更為辦公室(G2)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