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施工,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汙水、電力、電信、自來水等設備審查合格文件。 |
3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營建工地污染防制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若屬環評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准。 |
4 | 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物處理記錄文件。 |
5 | 一層頂樓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層頂樓版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6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7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 |
8 | 如領得建造執照後逾期9個月仍未辦理開工則依建築法規定認定逾期失效(不論是否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認定為準),如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
9 | 本案依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經建字第10900760491號公告及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增加建築期限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