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等設備審查合格或免審查證明文件 |
3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營建工地污染防治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審查核准。若屬環評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准,並據以實施。 |
4 | 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物處理紀錄文件。 |
5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應檢具計畫書送本府水利處核備後並依計畫執行;開工請檢附挖填土方計算及說明圖並經建築師及承造專任工程人員簽章。 |
6 | 一層頂樓板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層頂樓板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7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8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另為提倡節約用水建請多使用節水器具。 |
9 | 請於施工時預留建築物雨水及污水管渠分流管,並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區域將污水直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內。 |
10 | 如領得建造執照後逾期6個月仍未辦理開工則依建築法規定認定逾期失效(不論是否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認定為準),如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
11 | 本案由詹益源建築師簽證負責。 |
12 | 本案依本府109年4月13日府經建字第10900760491號公告及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增加建築期限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