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施工,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自來水等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或免審查證明文件。 |
3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營建工地污染防治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審查核准。若屬環評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核准,並據以實施。 |
4 | 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處理紀錄文件。 |
5 | 營建剩餘土石方應檢具計畫書送本府核備後並依計畫執行。 |
6 | 一層頂樓板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層頂樓板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7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8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另為提倡節約用水建請多使用節水用器。 |
9 | 申請使用執照前應完成地籍分割、完成私設通路鋪面及排水設施應接至基地外公共系統。。 |
10 | 本案由涂志明建築師簽證負責。 |
11 | 本案基地以相鄰之既成道路(依本府94年核發嘉府城使執字第5?21號使用執照建築線指示、本府108年1月24日府經建字第10800108231號公告)連接都市計畫道路並指定建築線, |
12 | 核發建築執照時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增列附款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倘前開既成道路之認定經廢止,據以核發之建築執照一併廢止。 |
13 | 請於施工時預留建築物雨水及污水管渠分流管,並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完成區域將污水直排洩於污水下水道內。 |
14 | 如領得建造執照後逾期9個月仍未辦理開工則依建築法規定認定逾期失效(不論是否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認定為準),如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