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施工,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自來水等設備審查合格文件。 |
3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污染防治計畫審查核准。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物處理記錄文件。 |
4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審查核准。 |
5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應檢具計畫書送本府核備後並依計畫執行。 |
6 | 一層頂樓板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層頂樓板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7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8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 |
9 | 生活污水請依本府104年10月22日府建道管字第1040196129號排放生活汙水會勘紀錄結論辦理,並經太保市公所同意於符合環保法規排放水質標準規定後,始得排放於道路側溝。 |
10 | A、B照建築基地〈太保市新埤段新埤小段294地號〉於辦理地籍分割為2宗後,始得申領使用執照。 |
11 | 如領得建造執照後逾期9個月仍未辦理開工則依建築法規定認定逾期失效〈不論是否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認定為準〉,如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
12 | 請依105年4月15日本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105年度第1次審議會議決議之承諾事項,完成太保市新埤段新埤小段294-4地號交通用地公用設施由太保市公所接管後,方得請領使用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