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基地位於中興市地重劃範圍地區,依108年7月10日府都計字第10826072141號函公告「已完成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地區」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 2 | 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備:檢附社團法人嘉義市建築師公會110年10月4日嘉市建師無(審)字第68號函。 |
| 3 | 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備:檢附社團法人嘉義市殘障者服務協會110年09月27日110嘉市殘服鋒字第1100927003號函。 |
| 4 | 本案結構設計程式採用CSI-ETABSV5.10程式。 |
| 5 | 本工程採用10人份污水處理設施4座。 |
| 6 | 謄本面積498㎡=基地面積482.74㎡(其他面積411.09㎡+騎樓地面積71.65㎡(計入法空))+法定騎樓面積15.26㎡(不入計法空)。 |
| 7 | 地下一層樓地板面積428.13㎡=梯間梯廳:33.68㎡+台電配電室:19.69㎡+電信室:5.36㎡+發電機室及消防機防:34.01㎡+台電管道間:5.77㎡+防空避難室兼作停車空間:329.62㎡。 |
| 8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9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10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11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12 | 本案(戶別: 1A~7A等7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至本府公庫繳納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 13 |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倘申請公寓大廈者,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 14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15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16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17 | 本案結構專業工程部分,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簽證。 |
| 18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 19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20 | 本案於申請使用執照前,應申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經勘檢後檢附合格資料,始得辦理申請使用執照。 |
| 21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理規定辦理。 |
| 22 | 本案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報開工時應檢附消防、電力、電信、用水、避雷等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 |
| 23 | 新建建築物屬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A類)」、「商業類(B類)」、「休閒、文教類(D類)」或「辦公、服務類(G類)」,於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設計圖說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設置完成後送該會審驗。 |
| 24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25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26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避雷針出廠證明文件。 |
| 27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 28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
| 29 | 本工程若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者,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環保局核准,以免違法受罰。 |
| 30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 31 | 請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預留污水排水設施切換裝置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有疑慮,請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 32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 33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34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 35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