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別:C2戶。 |
2 | 本案基地位於C11街廓編號內。 |
3 | 依據嘉義市政府105年11月8日府都計字第10526145421號函,公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二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 |
4 | 本案座落於第三種休閒專用區,本案使用類組別依「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第6組:零售業核定使用,如有不符使用項目,依法自負法律責任。 |
5 | 本案結構設計程式採用CSI-ETABSV5.10程式。 |
6 | 汙水處理設施20人份。 |
7 | 第一次變更設計說明及理由如下: |
8 | 平面隔間略微變更。 |
9 | 立面外觀變更。 |
10 | 原容積率136.19%變更為166.26%,增加30.07%。 |
11 | 原申請三層一棟一戶變更為四層一棟一戶。 |
12 | 原建築物高度10.30M,簷高10.15M變更為建築物高度13.50M,簷高13.35M。 |
13 | 原第三層樓地板面積70.73㎡變更為74.03㎡,增加3.3㎡。 |
14 | 原屋突層樓地板面積4.67㎡用途梯間,變更為第四層樓地板面積46.74㎡用途店舖,增加42.07㎡。 |
15 | 原樓地板面積231.32㎡變更為276.69㎡,增加45.37㎡。 |
16 | 原總工程造價1373000元變更為1651000元,增加278000元。 |
17 | 其餘同核准未變更。 |
18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9 | 本案為依「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不合格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經審查後尚符合建築法規定,依建築法第33條核發建造執照。 |
20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21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22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23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4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5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6 | 休閒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物之使用,其建築物性質應依該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 |
27 | 起造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不得誤導民眾作為非核准之用途(含住宅)使用,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契約內記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 |
28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9 | 動工時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始得動工,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30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31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32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33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