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基地謄本面積(52.0㎡)-現有巷道退縮地面積(2.02㎡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基地使用面積(49.98㎡) |
| 2 | 本案設計6人份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量:1.35CMD。 |
| 3 | 結構程式:ETABS(V-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175號。 |
| 4 | 併案申請拆除執照。 |
| 5 | 基地拆除部份涉拆除剩餘基地之法定空地檢討,如併案拆照之A1-2圖說檢討合於規定。 |
| 6 | 依58嘉府達建土使字第462、777、789、790號執照,計算拆除本案標地原地上合法建物後的法定空地面積=501.5961㎡(詳拆照圖說A1-2)。 |
| 7 | 開工前檢附拆除完竣備查資料:拆除執照正本、督導證明、現場照片、廢棄物處理證明、剩餘建物圖說。 |
| 8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9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10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11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12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13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14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15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完成報驗,動工前應向本府都發處申報始得動工及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境界線切勿越處界建築。 |
| 16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17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 1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 19 | 本案併案辦理拆除執照,應於開工前拆除完成,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另請於申報開工時,併同說明其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營建廢棄物管制情形、相關文件(督導證明、現場照片、先行動工罰款繳納證明、原拆照正本)。 |
| 20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 21 | 本案含共同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 23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 24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 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25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 26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