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戶別:A3戶 |
2 | 本案基地依106.10.23府都計字第10626133151號公告「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地區﹙第三標﹚」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定﹚範圍,詳公告。 |
3 | 本案結構設計分析程式軟體:CSI-ETABSV5.10,版(內政部函90.01.15台90內營字第9082175號許可)。 |
4 | 經營項目:限依「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章第六點第三種休閒專用區所列組別使用。 |
5 | 本案為第6組零售業(G3)及第7組日常及一般服務業(G2).如有不符使用項目.依法自負法律責任 |
6 | 本案後續倘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稱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
7 | 本案為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店舖面積未達300M2,辦公室面積亦未達500M2,其不得任意變更,超過上述所列面積為供公眾建築物使用。 |
8 | 污水處理設施為6人份 |
9 | 本案基地位於C19街廓編號內 |
10 | 第一次設計變更: |
11 | 各樓層面積不變 |
12 | 原用途店舖.辦公室變更後為G3-零售業(店舖).G2-日常及一般服務業(辦公室) |
13 | 其他不變 |
14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5 | 本案為依「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不合格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經審查後尚符合建築法規定,依建築法第33條核發建造執照。 |
16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7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18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19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0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1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2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3 | 動工時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始得動工,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4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25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6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27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28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