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基地918-8地號分割自918地號(918地號合併自917-1、918、919地號) |
2 | 依108年08月01日陸十軍作字第1080008764號函,嘉義市育人段917-1、918及919地號等3筆屬列管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可建高度11.43公尺。 |
3 | 依108年07月16日系統字第1081702693號函,本基地非位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管制區」、「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內」。 |
4 | 本案領有108年04月08日府都建字第1082603076號函,拆除完工備查證明。(918、919地號等2筆) |
5 | 本案領有108年05月07日府都建字第1085011629號函,拆除完工備查證明。(917-1地號) |
6 | 結構分析使用程式:ETABS(V-6)。 |
7 | ※本次變更項目如下:(A3戶) |
8 | 原申建高度為11.35公尺;變更為14.25公尺。 |
9 | 依109年01月07日陸十軍作字第1090000174號函,變更列管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限建範圍之可建高度,本案申建高度14.25公尺,未超過管制標準,符合「重要軍事設施管制作業規定」。 |
10 | 增建屋突層,原屋突面積0㎡;變更為21.28㎡;增加21.28㎡。 |
11 | 總樓地板面積:原144.75㎡;變更為166.03㎡;增加21.28㎡。 |
12 | 建築物工程造價:原865000元;變更為982000元;增加117000元。 |
13 | 總工程造價(建物+雜項):原878000元;變更為995000元;增加117000元。 |
14 | 增加屋突面積,容積未增加,故法令時間不變。 |
15 | 立面略有修改,其餘不變。 |
16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17 | 本案為依「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不合格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經審查後尚符合建築法規定,依建築法第33條核發建造執照。 |
18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19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20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21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22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23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24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25 | 動工時應向本府都市發展處申報始得動工,另工程施工中請勿任意佔用人行道,如未依規定申請核准任意佔用者,本府得逕行依建築法第58條停工辦理。 |
26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27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 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8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
29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30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