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戶別:特D、D1、D2、D3、D5、D6 |
| 2 | 計畫道路已開闢-嘉義市政府函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府工土字第1085008291號。 |
| 3 | 第一次變更理由如下: |
| 4 | 原申請戶別:特D、D1、D2、D3、D5、D6變更為特D、D1、D2、D3、D5、D6、D7,增加1戶 |
| 5 | 原申請地號為竹圍子段18.33,18-34,18-35,18-36,18-37,18-38,18-39地號共7筆,變更為竹圍子段18-33,18-38,18-39,18-52,18-53,18-54,18-55,18-56地號共8筆,增加1筆地號 |
| 6 | 原1F樓地板面積324.12㎡變更為323.73㎡,減少0.39㎡ |
| 7 | 原2F面積為351.49㎡變更為342.43㎡,減少9.06㎡,原2F陽台面積為44.3㎡變更為54.79㎡,增加10.49㎡ |
| 8 | 原3F面積為352.48㎡變更為348.53㎡,減少3.95㎡,原3F陽台面積為45.51㎡變更為53.27㎡,增加7.76㎡ |
| 9 | 原4F面積為352.32㎡變更為310.89㎡,減少41.43㎡,原4F陽台面積為45.5㎡變更為44.03㎡,減少1.47㎡ |
| 10 | 原5F面積為0㎡變更為59.56㎡,增加59.56㎡,原5F陽台面積為0㎡變更為3.97㎡,增加3.97㎡ |
| 11 | 原屋突層地板面積89.05㎡變更為43.22㎡,減少45.83㎡ |
| 12 | 原總樓地板面積1469.46㎡變更為1428.36㎡,減少41.1㎡,總陽台面積原為135.31㎡變更為156.06㎡,增加20.75㎡ |
| 13 | 原申請圍牆長度0m,變更為2.83m,增加2.83m |
| 14 | 原總工程造價8,842,000元,變更為8,719,000元,減少123,000元 |
| 15 | 原建築面積354.4㎡變更為350.08㎡,減少4.32㎡ |
| 16 | 原建蔽率59.99%,變更為59.44%,減少0.55% |
| 17 | 原容積率197.75%,變更為199.56%,增加1.81% |
| 18 | 平立面略變 |
| 19 | 其餘不變 |
| 20 | 第二次變更理由如下: |
| 21 | 原2F面積為342.43㎡變更為342.41㎡,減少0.02㎡,原2F陽台面積為54.79㎡變更為54.81㎡,增加0.02㎡ |
| 22 | 原3F面積為348.53㎡變更為348.51㎡,減少0.02㎡,原3F陽台面積為53.27㎡變更為53.29㎡,增加0.02㎡ |
| 23 | 原4F面積為310.89㎡變更為341.27㎡,增加30.38㎡,原4F陽台面積為44.03㎡變更為46.61㎡,增加2.58㎡ |
| 24 | 原5F面積為59.56㎡變更為84.43㎡,增加24.87㎡,原5F陽台面積為3.97㎡變更為10.33㎡,增加6.36㎡ |
| 25 | 原屋突層地板面積43.22㎡變更為57.28㎡,增加14.06㎡ |
| 26 | 原總樓地板面積1428.36㎡變更為1497.63㎡,增加69.27㎡,總陽台面積原為156.06㎡變更為165.04㎡,增加8.98㎡ |
| 27 | 原申請圍牆長度2.83m造價5094元,變更為2.73m造價4914元,減少0.1m造價減少180元 |
| 28 | 原總工程造價8719000元,變更為9150000元,增加431000元 |
| 29 | 原建築面積350.08㎡變更為350.19㎡,增加0.11㎡ |
| 30 | 原建蔽率59.44%,變更為59.46%,增加0.02% |
| 31 | 原容積率199.56%,變更為208.94%,增加9.38% |
| 32 | 原法定停車為6輛變更為7輛,增加1輛 |
| 33 | 平立面略變 |
| 34 | 其餘不變 |
| 35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 36 | 本案為依「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不合格應辦理變更設計之案件;經審查後尚符合建築法規定,依建築法第33條核發建造執照。 |
| 37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 38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 39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污費之營建工程或依規定須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府環保局洽辦。 |
| 40 | 本案(戶別: 特D、D1、D2、D3、D5、D6、D7 等7戶)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於申領使用執照時至本府公庫繳納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
| 41 | 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倘申請公寓大廈者,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 |
| 42 | 氣象局發布颱風豪雨(特)報時,應加強做好擋土、排水等安全措施,並加固鷹架,防範災害發生。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通報嘉義市政府災害防救系統,以利協助救災。 |
| 43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 44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 45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 4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 47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經昇降機協會審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 48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 49 | 本案應檢附廠商出具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防火證明文件。 |
| 50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 51 | 本案以私設通路連接未開闢都市計畫道路,有關通行及雨水污水之排水系統,起造人應自行負責排放至公共排水溝,如有爭議,由起造人自行處理及自負法律責任。 |
| 52 | 請依據「嘉義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預留污水排水設施切換裝置銜接至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如有疑慮,請洽本府工務處辦理。 |
| 53 | 請確實依嘉義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施設安全措施。 |
| 54 | 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 55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
| 56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