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A6戶:工程造價1,071,000元(建築物造價1,041,000元+雜項工程造價30,000元) |
2 | A6戶:依嘉義市政府105年10月12日府都計字第10526132761號公告嘉義市湖子內段興安小段免申請建築線指示 |
3 | A6戶:應設法定汽車位1部(室外停車1部),法定機車位1部 |
4 | A6戶:污水處理設施本案設計6人份 |
5 | A6戶:結構程式計算採用版本為:CSI-ETABSV5.10,經內政部90年1月15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175號函核備在案 |
6 | 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實施簽證發照。 |
7 | 本案採用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廠商出具業經環保署審查核可登記證明文件;若為現場施作之污水處理設施,應檢附環工專業技師簽證。 |
8 | 本案產生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嘉義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
9 | 起造人應對建築基地週遭水溝及道路於完工後負修繕責任。 |
10 | 對本案行政處分如有異議,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之規定,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嘉義市政府遞送訴願書提起訴願。 |
11 | 基礎及各樓層樑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申報勘驗,經本府都發處備案後始得繼續施工;申報壹樓頂樑版勘驗應會同本府都發處現場會勘。 |
12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用水設備審查合格文件、污水處理設備圖說等。 |
13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14 | 建造執照備註內容僅屬一般事項通知,建造執照全卷(含變更設計)申請書、工程圖樣、報告書等所有資料,仍依起造人、設計人等設計內容為準,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