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結構程式計算採用CSI-ETABSV5.10 |
2 | 本案採用6人份汙水設備 |
3 | 興村段453-2,453-3地號作為基地內通路計入法定空地,不得阻礙通行及排水使用 |
4 | 原一樓集合住宅面積為110.95㎡,竣工後為110.39㎡,減少0.56㎡。 |
5 | 原總樓地板面積為593.37㎡,竣工後為592.81㎡,減少0.56㎡。 |
6 | 原設計容積率為138.20%,竣工後為138.08%,減少0.12%。 |
7 | 原圍牆d長度為2.93m,竣工後為3.12m,增加0.19m。 |
8 | 原雜項工程造價為86652元,竣工後為86994元,增加342元。 |
9 | 原總工程程造價為3613000元,竣工後為3610000元,減少3000元。 |
10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11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12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