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位於「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可供納管之通水範圍內,於申請使用執照時請報本府建設處城鄉環境工程科檢驗。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3月1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開工前應檢附專業技師及電力業審查完竣圖記之圖說送審。 |
7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單位申請審查消防設備圖說,經核可後始得申報開工。 |
8 | 申報開工前應向消防、電力、電信、自來水等單位申請審訖認可設備圖說。〈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請檢附專業工業技師之簽署報告及執業圖記〉 |
9 | 昇降設備安裝完成後,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0 | 建築物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查驗完竣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1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汙費之營建工程,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工程合約金額500萬以上或拆除工程,應依廢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洽辦。 |
12 | 起造人依公寓大廈管理使用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提出該「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繳交公庫代收之證明,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
13 | 本案申請使用執照時,請檢附避雷針出場證明文件。 |
14 | 本案依法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請於勘驗或使用執照階段檢附證明文件(如現場施作照片)。 |
15 | 非屬農舍、倉庫、汽車庫等類似用途之建築物者,於申報開工時,請檢附電信設備審查收執回條;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電信設備審驗收執回條。 |
16 | 公有建築物、集合住宅,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類別為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或「辦公、服務類」等之新建建築物,應設置光纜相關設施,並於申報開工前,將電信設備及圖說送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 |
17 | 本案符合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應設置工地主任。請於申報開工及各層施工勘驗時,請依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應出具工地主任執業證及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證明。(營造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本法第30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
18 | 接續第17點: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二、建築物高度三十六公尺以上之工程。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十公尺以上之工程。四、橋樑柱跨距二十五公尺以上之工程。) |
19 | 本案併拆除執照,拆除面積614.52㎡。 |
20 | 本案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請於拆除前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 |
21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主管機關核備文件;一樓頂板勘驗請檢附「餘土流向」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
22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主管機關核備文件;於地下1樓頂版或1樓頂版申報勘驗時,請檢附「餘土流向」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
23 | 本案依110年7月7日府建管字第1100135694號函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
24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管制事項內容﹝詳檢討表﹞,於核發使用執照時一併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