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5。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10年3月11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管制事項內容﹝詳檢討表﹞,於核發使用執照時一併查驗。 |
7 | 本案基地鄰接計畫道路未闢建完成。依內政部102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之執行方式辦理。 |
8 | 南王段592-5地號191.99㎡、南王段592-9地號2.775㎡、南王段592-10地號2.775㎡、南王段592-11地號6.3㎡,共203.84㎡作為基地之私設通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