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污水處理設備採預鑄式M-10。 |
2 | 建築師彌封簽證負責。 |
3 | 依臺東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執行辦法第5條規定基礎勘驗應經本府現場勘查同意,始得繼續施工。但本府未於申報日起3日勘驗者,不在此限。 |
4 | 建築防火及防火避難設施適用107年3月27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版本。 |
5 | 建築物耐震設計適用內政部100年1月19日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版本。 |
6 | 本案併拆除執照,拆除面積32.53㎡。 |
7 | 申報開工時請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主管機關核備文件;一樓頂板勘驗請檢附「餘土流向」主管機關查核文件。 |
8 | 本案若屬繳交空汙費之營建工程,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或工程合約金額500萬以上或拆除工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請逕向環保主管機關洽辦。 |
9 | 本案依109年1月10日府建管字第1080269911號函核准「擬定臺東縣臺東市臺東段451-72等1筆土地重建計畫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核予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