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8》年《11》月《21》日(法令適用日期:104年06月18日)。 |
2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北市水技字第1106026536號》。 |
3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4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骨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預壘樁)。 |
5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98年4月14日98建字0186號。 |
6 | 已領得拆除執照:拆除執照110年4月26日,110拆字第0062號。 |
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8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0 | 昇降機《2》部。 |
1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芝山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14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6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7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8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9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7年11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760078483號函核備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申報開工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本市都市更新處。 |
20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本次核准內容應於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後六個月內向都市更新處洽辦變更事宜。 |
21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22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23 | 實設空地《920.11》平方公尺。 |
24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34.91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67.46平方公尺。 |
25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26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 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 44.43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7 | 本案起造人應分二期繳納綠建築保證金,第一期於領得建造執照前繳納保證金一半之金額為新臺幣4,162,040元,第二期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完畢。於規定期限內取得綠建築標章,並交付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後,起造人所繳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
28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29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30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3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32 | 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設施管渠通過,起造人應提送管遷或廢管計畫書送衛工處審查核備,方能續辦申請污水排水設計審查,並應確實完成污水管渠封管作業,防止施工水泥砂漿或非溶解性固體物等流入污水系統造成阻塞。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3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36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7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8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9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40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41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42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 11001(318)》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已併案切結:「於取得建造執照後 ,放樣勘驗前,如擬合併地167-2地號土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2.32》倍之價額讓售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43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應於申報放樣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 |
44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45 | 結構專業技師:《黃耀文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黃耀文》技師。 |
46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732.88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73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47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48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北土技字第1090000046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49 | 第《2》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7.55》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5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5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53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內通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案。 |
54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55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磐工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郭晉榮》技師。 |
57 | 1.本案涉鄰近山坡地排水審查一節,業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09年2月5日箋覆審查通過,起造人應就基地內排水設施部分提送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完工後之隱密部分影帶(碟)或照片送水利單位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得核發使照。
2.本工程於開闢範圍內如查有圖面尚未標示之水路應予保留並通知水利處派員確認,不得任意變更或廢除;若因排水現況不符造成既有水路無法正常排水時,則原審查圖說視同無效,應重新申請。
3.本案鄰近山坡地排水審查案經核定後若涉及變更,應依規定檢附相關書圖文件洽水利處辦理變更。
4.本案基地臨山坡地之相關截流設施請自行維護併納入產權移轉交待。
5.本案因申請ΔF5-6(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 40,658,376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 |
58 | 電機專業技師:《梅洲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尚梅洲》技師。 |
59 | 其他專業技師:《承信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正宏》技師。 |
60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臨時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