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11》年《1》月《14》日(法令適用日期: 111年1月14日)。 |
2 |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使用。 |
3 | 本案基地屬(低度)液化潛能區,經檢附臺北市申請建造執照土壤液化潛能分析調查表,建築物構造別:(鋼筋混凝土造),基礎形式:(筏式基礎),擋土形式:(其它:鋼板樁)。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昇降機《2》部。 |
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0 | 本案依電信法38條第7項規定,建築物電信、光纜設備及相關設置空間,其設計圖說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先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於完工後應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 |
11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2 | 建築地點:松山區精忠里。 |
13 | 第1次樓板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4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實施者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應檢具取得之候選綠建築證書相關文件,並經建築師簽證確認原建造執照圖說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實施者始得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7 | 實施者申請使用執照,其竣工圖說應經建築師簽證與候選綠建築證書核准圖說一致,始得核發使用執照,倘有不符者,實施者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變更。 |
18 | 本案為公有新建建築物總工程建造經費達5,000萬元以上適用公有智慧綠建築方針(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 |
19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1024.83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188.29平方公尺。 |
20 | 自103年1月1日起,工程總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之市有新建建築物應實施綠屋頂設計,屋頂綠化面積為:188.29平方公尺。 |
21 | 依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應於一樓樓板勘驗時,同時檢附候選綠建築證書。 |
22 | 本案適用臺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應檢討設置(基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雨水有效儲水量29.95噸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其中(省水標章及節能標章之設施)、(屋頂平台綠化面積188.29平方公尺)應檢具相關資料併竣工查核。 |
23 | 實設空地《278.13》平方公尺。 |
2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5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6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27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2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30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31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39.3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38.8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2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33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34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5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36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松山區濱江段一小段234,240,244...地號等195筆土地、松山區濱江段四小段1-1,9-1,9-2...地號等322筆土地、中山區大佳段二小段362-2,369,370-1...地號等276筆土地,合計793筆土地,面積合計2,346,023.71平方公尺),仍請儘速取得。 |
37 | 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將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8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1207.19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31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承造人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環保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3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0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1 | 本案依本府都市發展局111年6月16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45706號 函轉本府消防局111年6月8日災害搶救科會辦書面建議表111-6016-A393文號,「建築物竣工後,救災活動空間範圍內須保持淨空,無交通號誌、停車格、路燈、變電箱、雨遮、裝置藝術、植栽……等固定障礙設施,且救災活動垂直上方亦均保持淨空,無高壓電線或其他纜線等,不影響雲梯消防車停放及操作」。 |
42 | 全區機場用地松山區濱江段四小段225地號等799筆(本次實際檢討使用範圍松山區濱江段四小段225、226-1、227-2、228-2、237-1、239-1地號等6筆)。 |
43 | 結構專業技師:《日商織本構造設計(股)公司台灣分公司》,技師:《林義閔》結構技師。 |
4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暉達土木大地技師事務所》,技師:《王暉文》大地技師。 |
45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建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建成》空調技師。 |
46 | 電機專業技師:《林詩寬電機技師事務所》,技師:《林詩寬》電機技師。 |
47 | 其他專業技師:《順荃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黃順田》環工技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