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9》年《4》月《6》日(法令適用日期:111年 5月9 日)。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 | 昇降機《1》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110310》北市都三字第《府都設字第1113001435》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9 | 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規定設置之新建建築物,屋頂平臺面積為 203.14 平方公尺,屋頂平臺綠化面積為 101.64 平方公尺。 |
10 | 起造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提出繳交綠建築維護費用予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公庫代收證明。 |
11 | 起造人於產權移交時,應將專有部分之綠建築維護管理計畫資料交付其所有權人,並將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綠建築管理計畫交付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12 | 建築地點:士林區福志里。 |
13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5 | 適用臺北市基地開發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案件,應於基礎版勘驗前經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審查核可,並於屋頂版勘驗前提報「排水計畫自主檢查紀錄表」至水利工程處,基地開發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或經主管機關核定水保計畫之山坡地建築開發並依規定設置滯洪沉砂池案件,為免適用範圍。 |
16 | 基地內現有巷道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用地役權之行使。 |
17 | 基地內私設通路,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鄰房通行權行使,如涉及私權糾紛,起造人及承造人應自行負責,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18 | 本案屬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下施築地下室案件,如因基地特殊須依「臺北市建築基地內現有巷道施築地下室留設巷道寬度原則」第6點申請者,施工過程縮減現有巷道或私設通路寬度,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0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留設1.5公尺以上淨寬度,如無法達成者,應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規約。 |
20 | 自103年7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舖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M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55以上之檢試驗報告。 |
21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2 | 預售建案契約須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備查 |
23 | 實設空地《353.9》平方公尺。 |
24 | 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經本府都市發展局 110 年3 月 31 日北市都建字第 1093074791 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其獎勵容積為 539.68 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40 %在案;實際使用獎勵容積為 539.68 平方公尺該容積獎勵額度為 40 %,如後續變更起造人,應先完成重建計畫申請人變更後始得辦理。 |
25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周宏毅 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3,290,821 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 二 級,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26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周宏毅 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綠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綠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4,935,427 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綠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27 | 依危老重建計畫協議書乙方立協議書人 周宏毅 應於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取得候選銀級智慧建築證書,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智慧建築標章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 4,935,427 元,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銀級智慧建築標章,並依協議書規定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
28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29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0 | 依111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函(府都設字第1113001435號): (一)本案自建築線側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何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二)本案基地內私設巷道涉基地北側既有建築之通行路徑, 請依建管規定辦理。(三)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 ;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31 | 以載重符合CNS 規範之昇降機,車廂淨尺寸做為機車昇降之用。提供人與機車共用之昇降機機廂內部淨寬深度應大於120*240 公分。附設客貨昇降機升降設備,機車進入設備視同貨物載運,使用人與機車進入設備車廂時必須將機車熄火後再行操作設備,同時車廂內嚴禁煙火。 |
32 | 法令適用日於105年6月4日後之案件,應依「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辦理。 |
33 | 結構專業技師:《築遠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張盈智》結構技師。 |
3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劉仁正》大地技師。 |
35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36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未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37 | 已領得拆除執照:110拆字第0151號拆除執照。 |